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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一下,我门公司买了一个货车,用来运送自己公司货物,请问需不需要办理营运证?按规定不用办理营运证,但是这样上路会不会挨罚?按照非营运车辆上的保险,如果出现理赔,有何影响?
您好,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应取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有特殊规定,建议及时咨询当地运管部门。如《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和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是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非营运车辆擅自用于营运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政策规定】
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和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是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
如果法人也是企业职工的话,需要缴纳社保,不缴纳社保违反了社保法的规定了。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