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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服务的纳税时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技术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1)发生应税(提供技术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2)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3)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4)(技术)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如上所述,“未提供服务之前,客户就把钱先付了”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付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限于租赁服务,建筑、销售不动产等乃是预缴义务且也是明文规定)。上述各项之中,第(3)项已无法实现。则此项技术服务提供(完成)、开具发票(二者理应一致)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持续数个增值税申报期,则可分期确认。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