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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一个员工1-10月按照住房租金扣除的,11月的时候他自己在个税APP把租金信息改成了住房贷款信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如果没有发现,则无义务)。
三、纳税人上述修改,其实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错误逻辑:
(一)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正确,则不能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为二者不能兼容于同一年度;
(二)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错误,则修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虽然没有问题;但同时带来前十月虚假申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