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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A 公司给小规模B公司由税务部门代开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去开发票的人不清楚情况告知税务代开的专票),几个月后,B公司,要求把此发票退回给A公司,要求重新开具普票,因为时间已久,再B公司也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重新换开发票。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红冲、作废发票限于销货退回及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换开法定事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购买方索取且非消费者个人、销售方不适用免税,即可开具专用发票。如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几点,则不必换票;但若对方当时并未索取,则当时不符合开具条件。当然,现实工作中,关于“索取”如何证明,并未要求留存证据;通常理解,只要其他几个条件具备,开具即视为当时索取了。
至于现实中有个误区:许多人就认为不能抵扣就不能索取专用发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索取专用发票,只是取得后不要抵扣即可(事实上,小规模纳税人想抵也抵不了,他的系统软件没有认证功能,主管税务机关肯定也不会给他认证通过)。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股权的无偿划转,与股权转让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减少了定价的过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评估划转股权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如划出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划转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划转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4、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6、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划转合同或协议。
7、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