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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两天铂略培训有说实习生工资和临时工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税,可是若要按工资薪金缴税劳动法是似同有劳动关系的,那也要上社保的,所以正确做法该如何缴税?谢谢!
您好,并没有文件直接规定实习生和临时工取得的所得要被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这种判定是基于劳动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综合分析做出的。这种判定可参照国税函〔2006〕526号(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离退休人员,但基本精神是适用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雇用关系,接受单位的管理,按月支付报酬,这些都与独立劳务有明显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雇用实习生,并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文件依据如下。雇用临时工,如果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构成独立劳务,则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