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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预售期开发票怎么处理?后期办证的时候需要再开的销售发票?前期开的所有发票是不是要按人名一个个开红字发票
不需要。应按以下政策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预售属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实际为“***”,不产生增值税税额。后期办证的时候正常开具销售发票,无需将预收款发票冲红处理。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