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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吸收合并下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根据题意描述,2019年10月份甲公司在收购乙公司时已经形成了控股合并,2020年1月启动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除非甲公司判断不满足第(二)款的条件,否则均应当先行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由于其本身不具备长期持有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其也不满足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如不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不确定递延所得税,直接在2020年所得税清算时按1.09-1.3=-0.21作为投资收益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2. 由于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吸收合并,乙公司相当于按照公允价格转让固定资产给到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评估后的调整价值,而乙公司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计税基础)的差异则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上述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