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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辞退福利是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一种与收入相关的经营性支出在税前扣除?当年度计提的辞退福利未实际发放完毕,是不是可比照工资的处理方式,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日前发放完毕即可呢?谢谢
一、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不应作为各费计提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辞退福利”并非相对固定,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定义。
之前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二、辞退福利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辞退福利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您公司2019年确定辞退某员工,协议已经达成,金额已经确定,则此项费用2019年已经发生;若尚未支付,挂账应付即可。
1、所谓的差旅费是指你公司任职人员出差形成的费用,如果是非员工的费用不能列支到差旅费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第三方,可以由第三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虽然对方没有收入,只是差旅费支出部分,但也需要对方开票,开票涉及税费可以约定你方承担),你公司作为成本可以列支,也可以把这部分费用并入以后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并开票。
2、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决定未来适用税率税目,如果合同是分别提供设备和拍摄服务,不能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如果合同只体现提供拍摄服务,你可以在价款中包含设备价款,但合同体现的只有拍摄服务,就可以开具服务票据了。
您好,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是依据:
第一、上缴上级单位工会经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了吗?如果取得了,那么符合税前列支的基本条件;第二、也是刚性条件,企业本年度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2%以内。
所以,应结合以上2个条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不是只考虑计提与实际缴纳的差额。如果对外捐赠,且与“疫情防控”无关,应当依法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