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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代子公司销售产品。我公司买进子公司的产品,后再销售时,是平进平出,符合增值税规定吗?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规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您公司购进产品平进平出,如果能证明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定价偏低,应该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