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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代扣代缴问题:如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介绍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所介绍客户均为境外客户,在国内亦无办事处或公司,该企业也没有派人到国内进行沟通),从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上述代理劳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无需代扣;增值税方面目前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支付方为境内贵公司,而且业务牵涉到国内的货物,因此大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支付佣金行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附加。
2. 根据以下原则,贵企业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替其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如单笔付汇如超过5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需持与境外企业签订的相关经纪代理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至于是否是三方合同没有要求。
您好,
1.想请教这个需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具体设计内容:设计的是应用于国内展会的展台设计费;
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对外支付发生在国外的实验检验费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该不需要
3.这个判断的标准能讲解一下吗?是购销一方,只要发生在国外就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标准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增值税,无论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都不影响中方抵扣,只是一个计算方式。
假设,支付一笔专利费,增值税6%,所得税10%
如果100万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100/(1+6%)*6%。实际对外支付:100/(1+6%)*(1-10%)=84.91万
如果设计费10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6万,企业所得税也是10万;但需要累计支付106万出去,其中境外90万,税务机关16万。
至于合同到底约定由谁承担,那是商业谈判范畴,合同约定谁承担都是可以的。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