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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超过一个年度,是否涉及相关税费?
一、所谓“超过一个年度”,是针对“企业借钱给股东”,这样涉及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如果股东个人借钱给公司使用,则不在上述视同销售范围之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个人与关联方业务纳税调整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口径,目前也未听说有这么执行(缴税)的。这个方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