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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优惠政策具体实操
您好,1.目前对于企业收到抗疫奖励免征企业所得税无特别规定,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如果你公司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不须要开具发票的,也可以在申报得增值税时直接填在未开票收入。
依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可以。
5.目前,在未出台新文件规定,因捐赠超过500万,应按规定登记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