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8年11月购入甲公司30%股份,作价8000万元,2019年1月对甲公司中的一项房屋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
、A公司2018年11月购入甲公司30%股份,作价8000万元,2019年1月对甲公司中的一项房屋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公司名称为乙公司,甲公司原有股东即为乙公司的股东并持股比例不变。甲公司分立前净资产19000万元,分立后净资产15000万元。新设的乙公司分到净资产4000万元,2019年10月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的30%股份,作价5000万元出售。甲公司分立时分立协议中各股东持股比例未进行变动,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甲、乙公司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他条件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问:A公司作为被分立企业股东,如何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A公司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分账?分立后如何做账?
A公司在甲公司分立后一年内是否可以出售股权?
查看全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