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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保险公司,公司为援鄂医疗队捐赠人身保险,未取得医院的捐赠收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谢谢
铂略用户80614816
提问于 2020-03-05 10:19
保险公司赠送的服务,本次捐赠说的是捐赠货物或现金享受的优惠政策,赠送服务可以理解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属于公益事业,那么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偿提出保险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固定资产原值于7月发生变化,则纳税义务自次月(8月)开始变化,然后在其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即可。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税法第三条(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第四条(境内概念)、第五条(视同销售)之外,且非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上述各项,除了“土地或农作物补偿款”可能属于税法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之外,其他几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同时,新税法实施之后,对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只作了概念描述,并无实例解析;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