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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保险公司,公司为援鄂医疗队捐赠人身保险,未取得医院的捐赠收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谢谢
铂略用户80614816
提问于 2020-03-05 10:19
保险公司赠送的服务,本次捐赠说的是捐赠货物或现金享受的优惠政策,赠送服务可以理解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属于公益事业,那么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偿提出保险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可参考一下: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追补扣除的年限是5年,如果能取得补开的发票,在5年内的可以追补扣除,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追补扣除了。
如果在税务部门发现后60天内补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不涉及滞纳金。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操中一般是在收到租金时全额确认租金对应房产税,所以税务部门要求的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