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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保险公司,公司为援鄂医疗队捐赠人身保险,未取得医院的捐赠收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谢谢
铂略用户80614816
提问于 2020-03-05 10:19
保险公司赠送的服务,本次捐赠说的是捐赠货物或现金享受的优惠政策,赠送服务可以理解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属于公益事业,那么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偿提出保险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所谓“差额征税,只能开普票”,纯属无稽之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索取专票属于你们权力,此刻对方无权要求支付所谓“税点”——签订合同之时,对方可以要求“涨价”,你们也可不接受;但此刻对方无权以此为由“涨价”。
此类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比如合同、书据)。上述情形,皆非《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