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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非贸付汇的问题~国外关联方如果放弃债权,欠债一方是否不用再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也不复存在?非常感谢!
确认债务和放弃债权是两回事。合同生效履行完后,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预提税,这是国税发2009年3号文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缴纳预提税不是以是否支付为前提,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
非常感谢!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