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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房屋交付、产权转移皆可截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当然,现实中,通常房屋交付在前,以此截止即可。但是,这里我想有必要多说几句;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是这么把握的。
先打个比方:考出驾照,才能开车;这句话没有问题。而且大家都知道,这个“驾照”,虽然未说需要“合法”取得,但一定是合法取得,不必多说,应当不该有人持有异议;反过来讲,街上“办”了个驾照,肯定并非“合法开车”范围。
回到我们的例子上来,这儿“房屋交付”,也必须是“合法交付”。有的企业,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就向业主交付,本来就不合规;再以此作为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通常不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