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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解约,支付违约金事宜
一、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协议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所支付“违约金”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不再继续发生”,则经营活动并未继续发生,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不用也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解约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