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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由银行认定;税务只管执行
打个比方:您哪怕买的是第一套房子,银行不让您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自有其理由),那就不能扣除;您哪怕买的是第十套房子,银行仍然让您享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假设有其合理理由),那仍可以扣除。
不是这样理解的。您应当先据实修改财务报表,然后财务报表数据引入申报表,这样才可以。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选择其一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