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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并非税法术语。
既然“自由职业”,显然并非“工资薪金所得”。但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且无上述所得,皆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但若属于非居民个人,或者属于居民个人而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不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不是这样理解的。您应当先据实修改财务报表,然后财务报表数据引入申报表,这样才可以。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选择其一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