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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让别人研发一个软件,这个软件是要搭配在硬件里卖,卖一个硬件里就有一个这个软件。
您的意思是不是你们购买了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然后在销售硬件时会随同安装这个软件,如果是这样那么就说明该软件主要用于销售,那么按照10年来摊销就显得有点不合适,应该按照一个合理的方式分摊,比如按预计销售数量或者该产品的预计销售年限来摊销更合理一些。不知您是不是问这个问题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关联简易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这业务只能按真实交易计税,没有其他可以少纳税的方式。
如果仅是需要货物转移到公司,可以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这样个税可以递延到5年后缴纳。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