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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相关文件推定出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待抵进项税额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