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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有供应商在17年给我们送货(各项资料都齐全),但一直没能开票给我们,我们一直放在暂估里面的,
一、无论什么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明确规定。
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预付卡、充值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要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您说的“正常开支”,这需要区分情形:
(一)如果对外购买油盐副食,理应取得发票;
(二)如果给雇佣食堂员工发工资,当然不需要发票。
(三)如果向农民个人购买蔬菜,并且每次(日)金额未超过500元,也可不用发票(需要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二、厨师工资可以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
三、列支何科目,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厨师工资也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