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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单位是酒店,经常需要小时工做零活,如果我用同一个人每周工作一次500元以下,是否可以每次都按小额零星业务开收据,享受免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等7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7月12366):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上述口径,北京口径可以按照1日作为单元来进行小额零星业务的界定,大部分税务机关也是按此标准执行,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再做确认。
请您补充一下,以上油费、保养费,是因为公司公务,还是员工个人上下班等自己事务?另外,发票是开具个人还是公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