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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去年的年末一次性奖金并入工资计税了,这次汇缴个人怎么办理退税呢?
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您若讲二者都没有申报,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现在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且,汇缴的对象本身就是“月度计税综合所得”,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