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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Y公司,K公司,S公司的例子,礼品采购,这个不应该属于货物贸易进口吗?进口清关时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吗?为什么是按照非贸对外付汇?
您好!感谢您提出这个问题。的确,从交易实质来看,该交易的确是货物贸易进口,但是由于涉及到K公司为Y公司的代垫,Y公司需要将这笔款项支付给K公司,如果该代垫没有任何加成的话,那么就不属于服务,实质就是贸易行为,不属于非贸范围,但是如果代垫行为有加成的话,那么就属于非贸的范围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所以,是否走非贸流程要根据代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解答】您好!
支付境外的仓储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解答】您好!
支付进口货物发生的国际物流费用无需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贵公司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贵公司作为被担保人应当承担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