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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似乎规定不太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上所述,其实相当于“有生育津贴就不用支付工资”;既然如此,则其不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也不作为各费计提基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增值税属于预收租金,在收到租金时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上预收租金,有俩种选择,一是在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一是按权责发生制,在租金对应的期间结转收入。
如果不是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您说的先卖材料给对方,然后对方加工后再销售您公司,那么就是俩个独立的业务,您出售材料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材料成本。不是冲减原材料,而是需要确认收入。
劳务外包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合同才需要纳税,不是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列举合同没有劳务外包合同这个类型,需要再结合您事情合同容判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