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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2019年7月19日有明确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