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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相关规定: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