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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家帮忙解答:财政局拨付给国企(我们)的国省道工程专项资金应如何列支?设及的税种有哪些?

请专家帮忙解答:财政局拨付给国企(我们)的国省道工程专项资金应如何列支?设及的税种有哪些?我们属于ppp项目公司。如果是设及企业所得税,是否设及三免三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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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石油 提问于 2017-09-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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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9-19 08:38

    【解答】

    1、您好!关于财政局拨付给国企(我们)的国省道工程专项资金应如何列支?目前为止会计准则对ppp核算没有规定。所以会计核算应该符合会计核算的明晰原则。取得的专项资金计入“预收账款”或“专项资金”等科目都可以。只要能清晰的反应该资金的来源就行。

    2、不知你们的项目是不是ppp项目,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种合作关系,由政府立项,社会资本建设(政府一般不参与投资)。

    3、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印花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免征,目前地方没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工程运营期间就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要看你们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4、政府付费与政府补贴要区别开来,但是对于PPP项目地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是否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但对于地方政府具有付费责任的PPP项目增值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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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08 14:21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区分以下情况:

    1、该地下建筑物独立于地上建筑物: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工业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或其他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具体扣除比例,以各地要求为准。

    2、该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相连:应将地下建筑物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你的描述及上述规定,您地下污水处理厂一层属于房产税缴纳范围应该按上述公式计算房产税,地下二层我个人理解不属于房产税纳税范围,但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7 20:0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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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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