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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个潜在的新业务, 进口外方的机器零部件之后免费提供给外方制定的客人。 我需要这个业务中涉及的税务
您好!由于题目没有对“外方制定的客人”是境内的居民企业或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做出说明。
如果是境内的居民企业,则相当于将进口部件进行无偿赠送,在增值税、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并且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支付相应的附加税费;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则可以进行抵扣,还需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由于对外赠送不属于出口退税的范畴,因此对于出口上述零部件仅可以享受免税处理,但相应进口产生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做转出处理。所得税方面同样要视同销售。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