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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打个比方:您缴纳上述技术服务费(这是标准术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增值税额60元,价税合计1060元。
您有如下两个选择:
一、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1060元。那就不存在60元进项税额抵扣一说了。
二、60元进项税额依法抵扣,则另外1000元作为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