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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问题
不是这样做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比如您月中预缴增值税1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月底结转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万
预缴增值税冲抵本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
次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