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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三方合同,甲方是地产,乙方是供货方,丙方是物业,合同内约定由丙方代付甲方付款,发票抬头开甲方这种情况,在税务上有风险没有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文件的中心意思就是收款人和开票人如果是同一人,应该不判定为三流不一致。
所以如果按照你所说,签订三方合同,能否说明丙方代甲方付款的真实原因,交易确实是甲方向乙方进行的采购,甲方和丙方可以证实代付款项的原因和证明资料。就不存在税收风险,否则如果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明资料,税务局有认为是虚开的可能。总之就是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具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