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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出租方受承租方委托,进行退租前房产恢复,并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按现代服务业-其他,开具增值税税率6%的发票?如果出租方经营范围无该内容(偶尔发生),是否还需要进行工商备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如果是承租方向出租方收取的除了租金以为的费用应该作为价外费用,与租金一并按租赁收入征收增值税,因此开票也应按照经营租赁税目开票,税率9%或5%(与租金适用税率一致)。偶尔发生的超经营范围事项,无需进行工商备案。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