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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条件的,备案后,可免转让增值税;个人转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您好,分两种情况,谢德明老师的文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分析》表述的比较清楚,可参看,地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f/115873.html
这个问题可能规定不太明确,我谈谈个人看法:
举例来讲:甲公司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乙公司,此项技术计税成本1000万元,入股评估作价1800万元;后来甲公司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2200万元。
(一)甲公司技术转让(投资入股),会计收益800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中:
1、其中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800-500)×50%=150万元。
(二)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400万元,即:2200-1800=400万元。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550万元(150+400),皆可与转让股权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不太了解讲课的具体内容,代持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认法律登记的主体,不会认可代持,除非属于39号公告明确的情形。所以,蓝天作为隐形股东,从代持方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不享受免税待遇,应在取得同时,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可能与讲课内容不太一致,方便的话,建议进一步电话沟通。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