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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母公司和子公司共用一个车间,车间发生的厂租水电气等各种费用都是开票给母公司的,那么我们要收子公司的钱,我们以什么依据把这笔费用分给子公司呢?如果是开票,开票内容是啥?因为有厂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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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70619686 提问于 2020-05-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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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0-05-19 20:45

    这个问题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020-05-19 21:07:25
      分摊凭证的处理方法不是太懂,既然出租方不开具发票给企业,那么企业只有按照分摊的费用入账,那么相当于就不能抵扣进项,那么出租方没有发生这么多费用,但却抵扣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这样感觉不是太合理,或许是我哪里没有理解对。如果出租方开具发票给企业,那么到底能不能确认收入,如果确认收入,那么对应的成本是什么。我完全没想明白 老师你说的分割凭证应该是可以让第三方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发生费用,分别开票,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不能分开开票的情况。这个分割凭证就不好分,因为相当于第三方把发票只开给了母公司。母公司如果开票给子公司,那么如果母公司作收入确认,那么对应的成本是什么。如果做成费用分割单,只有一张发票,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进项税没法分 但是我租的车间是进的制造费用,如果确认收入,我是不是应该把房租从制造费用里面转进其他业务成本,这样感觉才是我把车间转租出去了
    • 2020-05-19 21:40:06
      上面是从企业所得税方面考虑的。增值税凭票抵扣,没有专用发票肯定不能抵扣。如果开票,就是一买一卖。(租赁服务可以视为一项商品)您100万租了两座楼,50万租出一座。则收入50万、成本也是50万(您是50万把“租赁服务”买来的)。 是的。 分割单只有企业所得税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一、“一买一卖”,开票;二、不开票,与分割单进行分摊。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管理会计
    1个回答2024-04-17 18:1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管理会计
    1个回答2024-04-17 12:2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土地开发费用”,并对其进行明细列举。如上情形,应属于此项范畴,因而可以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管理会计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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