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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判断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般理解,第一个条件应该有单独的资金拨付文件,一般称为红头文件,第二个条件是专门对拨付资金如何使用,有什么使用上的要求和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您上边链接无法打开,但一般情况下,根据了解的情况,疫情下发放的稳岗补贴没有专门的文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该作为征税收入核算。但其实作为征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对于企业只是时间上可能占到一些便宜,如果在资金使用期限内,其实税是没有少交的,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如果无法明确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的,建议您谨慎起见,就按照征收收入核算为妥。从税的角度并没有多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