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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好,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规定,甲供材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是选择适用,除非签订合同时就把项目做成非甲供项目。总体上看,甲供材项目对施工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2、科目用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是可以的。将来销售时,按照销售商品房作税务处理就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的家具家电,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
3、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把住宅和商用分开核算。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