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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务合同给予的赔偿,费用列支为正常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账税额能否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劳务公司收到您公司赔偿,乃是缘于“解除劳务合同”,即因“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然而,增值税征收范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上述情形恰恰相反。因而,解除劳务合同给予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也当然不存在抵扣问题。
二、既然因为“解除劳务合同”,这种事当然不会经常发生;而且原因也是“疫情”,这事当然更是偶然现象。因此,个人觉得作为营业外支出较好。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