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股权问题
您好,问题一,显然,18号公告没有更新,在没有更新前,就税前扣除问题可以和税务机关博弈,结局应当有利于纳税人。但是,个人理解是不能扣除。原因是独立董事、监事承担的职责不一样,对他们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职责履行,所以,管理办法将他们剔除,而管理办法是18号公告基础,所以,不能扣除。
问题二,行权前离职的员工是否符合贵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应当给付?如是,应当可以扣除;如此情况已经属于不再给予激励的情形,则不应支付,自然不涉及扣除问题。不应支付而支付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应当理解为超过10%部分不能扣除;支付监事部分的股权激励纳税调增后,实际扣除部分已经不超过10%,应当符合规定的扣除标准,可以扣除。
注:上述情形较为少见,仅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依据:
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