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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2019年被一个供货商告到法院了,原因是他给我们提供了材料,但我们单位没给挂账,没给付款,最后法
您好,“营业外支出”是反映与经营无关的支出的。您支付的材料款和利息补偿都与生产经营相关。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应该属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因为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已经进行生产加工并销售了。所以,相关销售收入已经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但这部分成本因为没有在账上反映,无法从所得税前扣除,7000元利息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为跨了年度,无法在上年反映,所以您可以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