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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付卡如何开票?
您好!
1. 售卡方卖卡给消费者:给消费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理解基本准确,但该发票严格意义上应是“不征税”而不是“免税”发票,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2. 消费者到销售方购货,给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税率为6%餐饮票,品名:餐饮服务。——理解有误,此时不能再向消费者开具任何发票,而是按照6%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见53号公告(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售卡方和销售者结账,销售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理解不够准确,品名还是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与第一项一致),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而不是品名体现为“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见53号公告(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