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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业,出口业务涉及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现需要赔偿,直接从下笔的货款里扣除赔偿金额,由于售后期限较长,所以不能及时调整。怎么做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这边怎么处理。
您好,两种处理方式:
一、直接按销售折让处理,即冲减原记账收入,如果原已经开具出口发票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折让后金额重新开具。
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年的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度收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冲减当年度收入。
退税: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的,外贸企业需要把差额退回,生产企业则按差额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对于冲减当期免抵退数据不足冲减的,对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补缴原已经退税的税款)
增值税:少收汇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外汇: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这种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对退税会有影响。
按销售折让处理了,那么出口企业实际上是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退税也只能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退税;
2.真实性存在问题,出口报关时已经按全额申报了,但是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是按折扣后的金额处理,税局对这个数据可能会存在疑问,需要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双方的索赔协议等。有的企业想通过改单方式修改原报关单,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改单范围,一般无法操作。
二、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因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认
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即可。
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