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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的相关规定,显然“保险费”不在行程单直接用以计税范围之内,应当依法取得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