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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首代如何缴纳个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首席代表如是外籍人员,一般不认为是高管人员(除其已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进行个税缴纳,大致情况如下(以不担任高管为例):
1. 如该代表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简言之,代表来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也需要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的分布按比例缴纳税款。
2.如该代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属于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需缴纳。
3. 如该代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属于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与兼职还是全职并无实际关联,而是以居住时间以及境内外工作时间决定个税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需要按月扣缴,不得扣除专项附加等项目;居民个人则同国内目前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样。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如符合外籍个人的定义还可享受部分免税项目。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