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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采用存续分立方式将部分未卖房产转移到新成立不是房地产行业公司,新公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房产税可以按照从租方式缴纳吗?还是按照估计的房产价值,从价计算?
一、既然“将部分未卖房产转移到新公司”,而房产当然不能悬于空中,必定占地,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而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并未有“房产出租”情形出现,因而不能从租计征房产税。
(非出租)房产,应当从价计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此房产原值不能任意估计,应当按照会计要求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相关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