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集团成员内部借贷付息,需要发票吗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请您根据上述定义,先确定一下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一、既然属于“统借统还”,则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收取利息一方,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利息不符合市场原则,而因此少缴税款,则须依法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依法符合优惠政策另当别论)。
三、既然收取利息,可以依法按照“贷款服务”据实开具发票。注:应由收取利息方(A企业)给支付利息方(B企业)依法、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