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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A公司,投资分红,合伙人为自然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
另外《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个政策只是针对个人投资,对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尚不明确,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执行口径。
合伙企业卖掉A公司新三板股票,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按5-35%累进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