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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即今日)起施行。
其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对于部分项目给出固定比例税率;对于实施第一天来讲,当然完全不存在调整可能。部分项目给出浮动比例税率或者浮动定额税率,根据税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