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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是一家新疆营销总公司,分公司在北京,分公司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请教老师,分公司在异地又是独立核算单位,所得税是否总公司汇总缴纳?总公司对分公司合并报表有什么要求?
您好,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跨省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新疆公司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缴、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也就是新疆公司统一计算包括新疆和北京分公司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根据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新疆和北京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两个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两家公司都要服从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年度终了,新疆公司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新疆、北京当年已经就地分期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
另外,根据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税款计算方法:
①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合并报表要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从税法的角度,不会规定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严格来说,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业务等于总公司的会计业务。